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执4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代满,女,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319296。
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豪京商业广场主楼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6639503301。
法定代表人:罗铨通,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代满与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湘128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491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10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0年7月16对被执行人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铨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袁勇
审判员杨洋
书记员:
书记员杨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