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执88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负责人:杨文娣,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肖丽霞,女,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三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丽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湘0702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4月1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用于偿还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0日,本案承办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6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本案所涉车辆的现状以便于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函复本院称所涉车辆现下落不明。
2020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6日,本案应执行金额251270.69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702执8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中鑫
审判员罗健
审判员何李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肖睿
代理书记员高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