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1023民初169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02
案件内容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699号
当事人: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门面。
法定代表人:袁勇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市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永健,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佳柏
书记员:
书记员任甄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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