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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喜、吴丰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728民初360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3603号

当事人:

原告袁明喜,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吴丰军,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明喜与被告吴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原告袁明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明喜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明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君

书记员:

书记员王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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