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喜、吴丰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豫1728民初360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3603号
当事人:
原告袁明喜,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吴丰军,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明喜与被告吴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11月24日,原告袁明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明喜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明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君
书记员:
书记员王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