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民初1128号
当事人:
起诉人:柳江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1。
法定代表人:肖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宏,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起诉人柳江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双方车辆挂靠合同关系;2、判令被起诉人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转出起诉人名下,变更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3、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双方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被起诉人将其自有的车辆号牌为桂B×××××大货车登记在起诉人名下自行营运,起诉人只作为名义持有人,不参与被起诉人的收益与支出。合同第五条约定,被起诉人不购买保险或不参加检车,起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单方解除与被起诉人的挂靠合同。2017年10月后,被起诉人不再参加车、运检车、保险逾期不续买,给起诉人造成极大的管理风险。起诉人多次联系,但被起诉人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起诉人、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为柳江县,双方都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起诉人并未能提供出其他与本院相关联的实际联系地点,故双方对于管辖的约定无效。综上,本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柳江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俞微
书记员:
书记员杨日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