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娜、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04执2086号之三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2086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丽娜,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
法定代表人:杜旭,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9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华兴
书记员:
书记员肖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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