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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娜、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204执2086号之三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2086号之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丽娜,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

法定代表人:杜旭,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04民初9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华兴

书记员:

书记员肖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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