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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214民初617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民初6173号

当事人:

原告:门某某,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福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

负责人:赵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门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

书记员邹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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