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214民初617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民初6173号
当事人:
原告:门某某,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福君,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
负责人:赵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门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
书记员邹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