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与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03民初134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345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杨海波,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玲,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涛诉被告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迪
书记员:
书记员王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