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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与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103民初134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345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杨海波,河南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玲,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涛诉被告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迪

书记员:

书记员王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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