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刑更910号
当事人:
罪犯雷万有,男,汉族,1958年8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黑0127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万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雷万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雷万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万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结余积分118分。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万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雷万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元彬
审判员张晓光
审判员冯国富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天骄
书记员盛丽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