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3263号
当事人:
罪犯贾成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598.75元。宣判后,被告人贾成鹏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鲁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8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贾成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成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贾成鹏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成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成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37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姜爱民
审判员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陈允苓
书记员:
书记员张轩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