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贾成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8刑更3263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7-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更3263号

当事人:

罪犯贾成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成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598.75元。宣判后,被告人贾成鹏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鲁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8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贾成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成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贾成鹏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成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成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37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姜爱民

审判员秦绪启

人民陪审员陈允苓

书记员:

书记员张轩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