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叶惠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583民初1029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1-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民初10298号
当事人: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温泉新都城10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何祥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珍,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叶惠治,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告叶惠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良程
书记员:
法官助理汪惠玲
书记员杨聪灵
速录员林雅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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