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刑更400号
当事人:
罪犯戈珍国,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戈珍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01月21日本院作出(2016)冀07刑更第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冀07刑更第70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戈珍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以来,又获奖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戈珍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戈珍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戈珍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敬民
审判员刘馨宇
审判员牛洁
书记员:
书记员陈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