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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雪艳与余龙想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青执字第1056-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3
案件内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1056-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纪雪艳。

被执行人余龙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7号楼601号房为被执行人余龙想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余龙想名下位于房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

书记员梁鹏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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