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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彩侠、高万金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502民初877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民初8779号

当事人:

原告:盖彩侠,女,1965年6月18日,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万金,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嫄,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西一级公路K3标点西北侧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

被告:张胜,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彩霞、高万金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彩霞、高万金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胜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盖彩霞、高万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盖彩霞、高万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盖彩霞、高万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75.00元,由原告盖彩霞、高万金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玫

书记员:

书记员毕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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