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彩侠、高万金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502民初877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民初8779号
当事人:
原告:盖彩侠,女,1965年6月18日,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万金,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嫄,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满西一级公路K3标点西北侧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
被告:张胜,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彩霞、高万金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彩霞、高万金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华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胜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盖彩霞、高万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盖彩霞、高万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盖彩霞、高万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675.00元,由原告盖彩霞、高万金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玉玫
书记员:
书记员毕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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