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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卫生健康局、傅文烨等行政非诉执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闽0823执恢1214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20
案件内容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执恢12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健康局(原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MB1937516L,住所地上杭县利民路102号上杭县婚育健康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铭,局长。

被执行人:傅文烨,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刘腊梅,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傅文烨、刘腊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执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废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兰林

审判员王英

审判员谢彤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江杭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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