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卫生健康局、傅文烨等行政非诉执行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闽0823执恢1214号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20
案件内容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执恢12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健康局(原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MB1937516L,住所地上杭县利民路102号上杭县婚育健康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铭,局长。
被执行人:傅文烨,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刘腊梅,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傅文烨、刘腊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执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废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兰林
审判员王英
审判员谢彤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江杭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