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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璞与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121民初8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6
案件内容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1民初88号

当事人:

原告:杨璞,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龙崇志。

审理经过:

原告杨璞诉被告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杨璞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欧莉

书记员:

书记员邓欣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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