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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念明、卿树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327执171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1-0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27执17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念明,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

被执行人卿树雨,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念明与被执行人卿树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卿树雨部分银行存款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卿树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念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卿树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谢良豪

审判员范新建

审判员卿钟秀

书记员:

书记员陆清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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