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某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7执15905、15924号
案由:
没收财产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5905、15924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徐兴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住龙岗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徐兴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25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兴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及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一万二仟元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6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兴某银行账户中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划付;随案移送没收财产已由本院统一移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258号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258号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旭耀
执行员黄海
执行员黄丽仲
书记员:
书记员高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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