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超与许飞、葛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32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323号
当事人:
原告:徐洪超,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许飞,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葛创武,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超与被告许飞、葛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洪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肖蓉
书记员:
书记员祝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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