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86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刘显峰。
被执行人:李世强,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29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世强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77,236.01元及利息、违约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世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世强于2020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李世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世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集中调查,未查见被执行人李世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世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29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世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世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李世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周建国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谈晓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