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58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攀,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文化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蔡端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彬,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之**,实际经营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陈子琪,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攀与上诉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攀、上诉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攀和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攀和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刘攀负担44元,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曾聆)
审判员(柯艳雪)
审判员(章毅)
书记员:
书记员(林加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