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成、税兴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502执517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23
案件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517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世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税兴山,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巴东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世成、税兴山盗窃罪财产刑执行一案,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西陵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刘世成缴纳罚金2700元、税兴山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刘世成、税兴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世成、税兴山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晓曦
审判员姜珊
审判员付腊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