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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成、税兴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502执517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23
案件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517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世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税兴山,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巴东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世成、税兴山盗窃罪财产刑执行一案,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西陵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刘世成缴纳罚金2700元、税兴山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刘世成、税兴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世成、税兴山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马晓曦

审判员姜珊

审判员付腊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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