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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川1802刑初129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4
案件内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802刑初12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庆,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某、被告人马文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文庆与罗某1(已判刑)在雅安市雨城区吉选超市外面的“康龙”鞋店内,将1双女士蓝色凉鞋盗走,该凉鞋由罗某1自用。经认定价格为180元。案发后,被盗凉鞋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5年7月8日或9日,被告人马文庆与罗某1在雨城区“妹子”服饰店内,将1件女士短袖上衣盗走。经认定价格为328元。

3、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文庆与罗某1在雨城区假日广场内“舒某糖”服装店,将被害人苏某放在柜台上的1部白色三星A7手机盗走,后以300元价格销赃。经认定该手机价格为1919.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4、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马文庆与罗某1在雨城区“奥康”皮鞋店,由马文庆负责望风,罗某1将1双男士皮鞋盗走,后以100元价格销赃。经认定该皮鞋价格为224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金额2651元。

2017年2月16日,公安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马文庆抓获。马文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登记、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社会危险情况说明表、视听资料、价格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1、言明智、苏某、高某、梅某、罗某2、游某证言、被告人马文庆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文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文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文庆的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文庆退赔雨城区中大街“康龙”鞋店经济损失180元、退赔雨城区“妹子”服饰店经济损失328元、退赔雨城区“奥康”皮鞋店经济损失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王雅江

书记员:

书记员牟虹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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