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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礼洪与广州市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正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15民初9456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26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15民初9456号

当事人:

原告:叶礼洪,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广州市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22号201-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69866P。

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正强,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方忠堂,男,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叶礼洪与被告广州市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陈正强、方忠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礼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运来公司、陈正强、方忠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礼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7,800元;2.支付叶礼洪为其垫付材料款6000元;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好运来公司在承包了贵阳北站宜尚酒店的装修工程后,好运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正强将瓷粉工程承包给原告叶礼洪,承包方式为单包工,陈正强承诺工程完工后支付工资。在施工过程中,瓷粉材料供应商经由原告叶礼洪介绍,最后一次材料供应商6000元材料款由原告叶礼洪垫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

被告好运来公司、陈正强、方忠堂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好运来公司承接贵阳北站宜尚酒店装修工程,将瓷粉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施工完成后未获得劳务报酬。2019年7月23日,被告陈正强、好运来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陈正强,性别男,身份证4306111989××××××××,因本公司广州好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北站北大资源梦想城二号地块2栋9楼宜尚酒店装修工程。目前该项目已全部完工,经双方协商,广州好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还欠瓷粉班组农民工劳务工资总计37800元(手写添加:加6300元材料),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如到时未支付完农民工劳务工资,所带来的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将由广州好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此处将公司名称划掉并手写:方忠堂4306111992××××××××,备注:实际价格按工程实际完成数量为准,以贵阳北站宜尚酒店实际收方未婚,收方时间8月中旬)和陈正强承担。”落款处由陈正强签名、加盖好运来公司印章。

经原告当庭陈述,上述《欠条》中手写部分均为陈正强书写,落款处好运来公司印章由方忠堂加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好运来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好运来公司提供宜尚酒店装修工程的瓷粉工程劳务,原告施工完毕,被告好运来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及原告为其垫付的材料款,遂与被告陈正强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付劳务费37,800元及材料款6300元,约定于2019年10月30日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该款项。欠条中将“广州好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划掉并手写添加“方忠堂”,原告及被告方忠堂对该更改行为明确知悉,应视为各方同意更改后的欠条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好运来公司、方忠堂、陈正强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800元及材料款6300元,原告仅诉请材料款6000元,本院随其自愿。

被告好运来公司、陈正强、方忠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采信,由此产生的不理后果,三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正强、方忠堂、广州市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叶礼洪支付劳务费37,800元及材料款6000元,共计43,800元;

二、驳回原告叶礼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94元由被告陈正强、方忠堂、广州市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王娇

人民陪审员郑道刚

人民陪审员颜晓燕

书记员:

法官助理雷晓星

书记员周殷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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