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秦执字第0033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军涛,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住该村五组207号。身份证号:610402198706122697。
申请执行人**宇,男,2007年4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住该村五组207号。身份证号:610402200704262696。
法定代理人王军涛,身份同上,系**宇之父。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
审理经过:
村民代表赵正社、张看会、杨建昌、余兴让、王小荣、曹伟、季卫东、赵万兴、李上阵、李白牛、杨建召。
王军涛、**宇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军涛土地补偿款13000元、**宇土地补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369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喜君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军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