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市支行申请执行廖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川1083执1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083执1179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2-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83执117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廖雪峰,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金鹅镇姚家南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11日生效的(2019)川1028民初3651号判决,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8678.72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了一辆汽车外,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车辆在之前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我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其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贺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力生
书记员唐平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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