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望与孙启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7530民初1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民初18号
当事人:
原告:张德望,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孙启岩,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望与被告孙启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德望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为由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德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张德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文新
书记员:
书记员郭雯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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