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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望与孙启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7530民初1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民初18号

当事人:

原告:张德望,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孙启岩,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德望与被告孙启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德望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为由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德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张德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文新

书记员:

书记员郭雯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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