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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信刑初字第83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5
案件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刑初字第8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绰号“光头”,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赣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峰硕,上饶市信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及其辩护人余峰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占某认罪态度较好及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盗窃三次,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长吴劲松

代理审判员王典平

代理审判员罗燕

书记员:

代书记员邓雅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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