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丽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张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黔0502执10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7-05
案件内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10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丽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MWAJ6Q,住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43栋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冯超(特别授权代理),均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卫,男性,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0502民初144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毕节市丽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购买有价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2)黔0502执1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延华
审判员刘维华
审判员高媛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瑜
书记员赵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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