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风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4)源法执字684-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8-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源法执字68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风燕,沂源县城胜利路11号6号楼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刘安源,沂源县城沂河路2号汇和居民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风燕与刘安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审判员公培果
书记员:
书记员李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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