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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风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4)源法执字684-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8-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源法执字68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风燕,沂源县城胜利路11号6号楼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刘安源,沂源县城沂河路2号汇和居民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风燕与刘安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审判员公培果

书记员:

书记员李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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