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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红芬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刑更557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刑更557号

当事人:

罪犯董红芬,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红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20年5月12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董红芬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记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董红芬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42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白志刚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钟梅

书记员:

书记员郭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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