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杨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5执222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执22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灵,女,生于1991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1359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杨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杨灵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灵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灵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灵有银行存款人民币609.15元,本院予以强制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5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朝云
审判员张姝娟
审判员李国强
书记员:
书记员许洪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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