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569号
当事人:
原告:梁掌,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伯戌(朋友关系),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三池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九华山路韩国城6楼6106。
法定代表人:金永吉。
审理经过:
原告梁掌与被告天津市三池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梁掌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4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20450元的办公家具,并向原告支付5000元定金,承诺剩余货款1545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被告天津市三池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供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询原告称将被告采购的家具送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西区梅江九华山路韩国城6楼6106,原告住所地亦为河西区,故本案应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津
书记员:
法官助理莫荻
书记员刘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