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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03民初546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5466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一期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总经理。

被告:张某,女,1964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斌

书记员:

书记员徐雪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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