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03民初546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8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5466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一期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总经理。
被告:张某,女,1964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周斌
书记员:
书记员徐雪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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