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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朋军与被告徐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882民初148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民初1484号

当事人:

原告:任朋军,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徐晓伟,男,汉族,48岁,住山西省河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朋军与被告徐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任朋军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朋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斐琼

书记员毛晓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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