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朋军与被告徐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882民初148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民初1484号
当事人:
原告:任朋军,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徐晓伟,男,汉族,48岁,住山西省河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朋军与被告徐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任朋军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朋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斐琼
书记员毛晓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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