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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梅与魏力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7民申11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申11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东梅,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东戴河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力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东梅因与被申请人魏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东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3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借款,原审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实施套路贷,涉嫌合同诈骗;被申请人没有委托魏永军代理诉讼,合议庭两位法官未到庭审理,二审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永军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三位法官均参与了案件合议,二审审理程序合法。李东梅给魏力强出具借条,并给付部分利息,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李东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东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陈厚

审判员姜红有

审判员王潇

书记员:

书记员刘静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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