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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润平等申请张有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涿执恢字第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涿执恢字第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润平。

申请执行人田晓堃。

申请执行人田兴杰。

申请执行人田子童。

被执行人张有明。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潘润平、田晓堃、田兴杰、田子童申请张有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涿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有明应支付申请人潘润平、田晓堃、田兴杰、田子童案款62751.0元,承担执行费841.0元。本院已执行30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涿执恢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元武

书记员:

书记员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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