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才与汪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123民初525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3
案件内容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255号
当事人:
原告:张荣才,男,1958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汪昌友,男,1963年8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荣才与被告汪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荣才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葛新伦
书记员:
书记员王奔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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