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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才与汪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123民初5255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3
案件内容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255号

当事人:

原告:张荣才,男,1958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汪昌友,男,1963年8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荣才与被告汪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荣才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葛新伦

书记员:

书记员王奔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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