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知友、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甬海民初字第871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9
案件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海民初字第8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知友。
委托代理人:庄琴芬。
委托代理人:苏马林。
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洋。
被告:颐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南道。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映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友与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知友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知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袁永达
书记员:
代书记员罗旖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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