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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知友、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甬海民初字第871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9
案件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海民初字第871号

当事人:

原告:陈知友。

委托代理人:庄琴芬。

委托代理人:苏马林。

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洋。

被告:颐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南道。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映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友与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知友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知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袁永达

书记员:

代书记员罗旖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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