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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直中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105执46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7
案件内容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461号

审理经过:

刘直中,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荷塘129号,联系方式137××××8888。

胡建兵,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江楼里4-5号

申请人刘直中与被执行人胡建兵(案由)一案,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冀0105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xxxx年x月x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xxxx年x月x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xxxx年x月x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xxxx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写明证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款元(或者经拍卖变卖后以元流拍,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抵顶欠款元;或者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六、本案中查封的xx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并已经与首封法院沟通(或者其他权利主体在被查封的xx财产上存在优先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处置);

七、xxxx年x月x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者查到银行存款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八、xxxx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建兵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xxxx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2933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

书记员齐玉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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