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71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8641112188。
负责人:沈文强,行长。
被申请人: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乌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392910XD。
法定代表人:曹同水,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兴华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乌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8644326369。
法定代表人:孙秀芹,总经理。
被申请人:曹同水,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吕桂花,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诉被申请人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兴华特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同水、被申请人吕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兴华特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同水、被申请人吕桂花的银行存款1473600.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星铸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兴华特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同水、被申请人吕桂花的银行存款1473600.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军
审判员刘文强
人民陪审员胡萍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凯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