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洪民与被执行人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124执23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05
案件内容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24执2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洪民,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
被执行人刘静(曾用名刘志宏),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民与被执行人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辽0124执237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洪民与被执行人刘静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7)辽0124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张百才
书记员:
书记员曹艳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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