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伟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襄法执字第32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襄法执字第3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中喜,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周中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中喜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中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中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数额以冻结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京伟
审判员王志坚
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
书记员苏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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