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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伟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3)襄法执字第32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襄法执字第3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中喜,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周中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中喜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中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中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数额以冻结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京伟

审判员王志坚

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

书记员苏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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