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10执2438号
案由:
物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0
案件内容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执24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斌,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阳三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375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3422.25元,执行费1151元,总计84573.2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学森
代理审判员郑青竹
代理审判员夏浩天
书记员:
书记员田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