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华与黄贤华、肖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鄂0881民初168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5
案件内容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民初1689号
当事人:
原告:陈良华,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黄贤华,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银香,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良华诉被告黄贤华、肖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陈良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良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良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阳剑
书记员:
法官助理谭翛予
书记员赵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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