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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平与刘保国、刘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229民初42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03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9民初42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平,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保国,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保峰,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平与被告刘保国、刘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云飞

书记员:

书记员王思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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