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平与刘保国、刘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黑0229民初42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03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9民初421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平,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保国,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刘保峰,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平与被告刘保国、刘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云飞
书记员:
书记员王思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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