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霞、段淼渊等与栗丽霞、吕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981民初120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7
案件内容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81民初120号
当事人:
原告:张美霞,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原告:段淼渊,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原告:段补怀,男,1945年1月12日出生,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原告:王贵娥,女,1943年3月2日出生,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山西君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丽霞,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被告:吕梅,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人,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美霞等四人与被告栗丽霞、吕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张美霞等四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美霞等四人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美霞、段淼渊、段补怀、王贵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美霞、段淼渊、段补怀、王贵娥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
审判员丁毅
审判员孙树仁
书记员:
书记员管海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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