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陇执字第0007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
负责人宋永萍,任陇县支行工作组组长。
被执行人徐刚龙,男,生于1982年5月13日。
被执行人杨铁虎,男,生于1958年2月3日。
被执行人张康录,男,生于1961年9月10日。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徐刚龙、杨铁虎、张康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徐刚龙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25689.50元,并清偿2013年4月3日之前的借款利息5690.34元;由杨铁虎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22844.75元,并清偿2013年4月3日前的借款利息5041.48元;由张康录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22844.75元,并清偿2013年4月3日前的借款利息4921.59元;被告徐刚龙、杨铁虎、张康录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634元,由徐刚龙负担588元、杨铁虎负担523元、张康录负担523元。判决生效后,徐刚龙、杨铁虎、张康录未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张康录之妻薛陇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营业部6228480236053994364账户内存款10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建敏
审判员李建峰
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