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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圣忠与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103民初4911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491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钱圣忠,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健,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峰,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钱圣忠与被告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俞华珍

书记员:

书记员马茂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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