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圣忠与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103民初4911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491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钱圣忠,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健,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峰,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钱圣忠与被告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高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俞华珍
书记员:
书记员马茂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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