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莫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402执恢1342号之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恢1342号之十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地址:珠海市拱北侨光路314号首层3-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X17510947U。
主要负责人:朱涛。
被执行人:莫荣,男,汉族,1972年0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雷少华,女,汉族,1973年0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与被执行人莫荣、雷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荣、雷少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莫荣在中国农业银行44×××1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70286.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郭信主
书记员:
书记员谢子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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